品行疾患是一種好發于兒童及青少年時期(十三歲以前)的行為問題,其基本特質是侵害他人基本權益或違反與其年齡相稱的主要社會標準或規范的一種重復而持續的行為模式。
它的行為模式主要有四大群:
1.攻擊性行為造成或威脅他人或動物的身體傷害。
2.非攻擊性行為造成財產損失或破壞。
3.詐欺或偷竊。
4.嚴重違反規范。依據初發年齡,可將品行疾患分成兒童初發型及青春期初發型兩個亞型,兩種亞型在性別比例、臨床表現、病程發展及預后都有本質上的差異。
以下是品行疾患的準則A、B、C:
準則A:
-有欺凌、威脅、或恐嚇的行為。
-常引發打架。
-使用能造成他人嚴重身體傷害的武器(如:棍棒、磚塊、敲破的瓶子、刀、槍械)。
-對他人的身體殘忍。
-對動物的身體殘忍。
-直接面對受害者而偷竊(如:從背后勒頸搶劫、扒竊、搶奪、持械搶劫)。
-強迫他人與自己發生性關系(如:強暴、攻擊、殺人)。
-故意破壞他人財產(如:故意縱火以意圖造成嚴重損害)。
-以其它方法故意毀損他人財產(如:砸毀車窗玻璃、校園內蠻橫地破壞)。
-侵入他人住宅、建物或汽車。
-經常說謊或背信以藉此獲取財物或利益或逃避債務責任(意即欺詐他人)。
-未面對受害者的狀況下偷竊價值不菲對象(如:在商店內順手偷竊、偽造)。
-兒童患者經常不顧父母禁止而夜間在外游蕩,這在十三歲之前即開始。
-有逃家在外過夜的模式。
-常逃學,這在十三歲之前即開始。較年長的個案則為無正當理由而常曠職。
準則B:此行為障礙造成臨床上社會、學業、或職業功能的重大損害。
準則C:十八歲或更年長的個案也可以作品行疾患的診斷,但必須尚不符合反社會人格疾患的診斷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