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廣州市番禺區發生一起初生僅六天的嬰兒在家中被盜的刑事案件。6月中,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對這宗拐賣兒童案提起公訴,此案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最終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零3個月和14年。
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在得知家住番禺新造鎮的張某剛誕下一名男嬰,且正由其獨自一人照顧后,為謀利竟合謀準備拐賣該嬰兒。他們通過朋友中介,聲稱該嬰兒的父母無力撫養而決定找人領養,聯系好了買家,并偷配好了張某所住出租屋的鑰匙。
2009年3月9日下午6時許,由李某某冒充司法人員打電話給張某,將張某騙離住處,后由劉某某去到被害人位于番禺區新造鎮南約村的住處,用預先偷配的鑰匙開門入屋,趁室內只有嬰兒一人的時候盜走張某誕下僅六天的嬰兒。其后,李某某、劉某某等人去到東莞市大朗鎮巷尾村,經劉某鋒、陳某某、劉某珠介紹,以2萬元的價格將盜得的嬰兒賣給林某某、徐某某夫婦。同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劉某某在東莞市大朗鎮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根據兩人的交待,解救出被拐賣的嬰兒,使新生兒重回母親的懷抱。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