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結核是由結核桿菌引起的呼吸系統慢性傳染病,通常侵害生育年齡婦女。據統計,妊娠合并肺結核的發生率約為5%—7%。
許多研究表明,非活動性肺結核對婦女妊娠經過和胎兒發育并無多大影響,且妊娠對肺結核的病情也無明顯影響。但是,病變范圍較大的活動性肺結核如血型播散型肺結核和浸潤型肺結核,易發生流產和早產。妊娠分娩會加重病情,甚至引進產婦死亡。因此,育齡婦女患肺結核正處于活動期應避免懷孕,應在妊娠12周內行人工流產,根治肺結核(約需1—2年)再考慮妊娠。
一般認為,妊娠合并肺結核可采用短程化療,盡早聯合用藥,選用異煙肼、利福平較為安全,禁用鏈霉素,否則可導致嬰兒耳聾。由于肺結核孕婦體內的結核桿菌通過血行播散傳給胎兒,在孕期受感染的嬰兒出生時可表現正常,但生后3周左右體重不再增加,并有結核中毒癥狀。由于婦女和她們的孩子接觸密切,所以母親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就會對嬰兒構成真正威脅。時常在母親自己死于肺結核之前,已無意地給她們的孩子傳染上了結核病。盡管肺結核母嬰傳播的發生率低于5%,若肺結核孕婦分娩時痰檢結核桿菌為陰性,則新生兒應接種卡介苗,但不必治療,盡可能不使母嬰隔離,母乳喂養的嬰兒應繼續母乳喂養,每次喂奶前要帶上口罩;哺乳婦女應繼續服抗結核藥;如母親分娩時痰檢為陽性,且嬰兒情況良好,則應給嬰兒3個月的預防性化療(異煙肼5mg/Kg每日一次),而不接種卡介苗。3個月后結核菌素試驗如為陰性,可停用異煙肼,接種卡介苗;如為陽性,再化療3個月;如結核菌素試驗結果轉為陰性可給嬰兒接種卡介苗;若嬰兒有結核中毒癥狀,表現低熱、吃奶少、咳嗽、消瘦等癥狀時,應給予全程抗結核治療,以預防結核性腦膜炎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