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日,一家人和親朋好友們開著車子去玩,可沒想到,開到象山一段上坡路時,金先生的妻子操作不當,車子后溜,撞到了停在后面的轎車。她趕緊下車看,眼前的一幕讓金先生妻子后悔不已,車上21歲的女兒在不停地流血。
“坐在后面車子上的女兒死了,兩輛車子也都壞了。”經鑒定,金先生的妻子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金先生想起,去年10月8日,他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金額險50萬元,同時還投保了交強險。
于是,金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是遭到了拒絕。為此,金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共計55余萬元。
“按照合同,死者是保險人的女兒,這種情況我們不予賠償。”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辯稱。
在這份保險合同上,在免賠條款中有這樣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也就是說,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
對此,金先生頗為不解,自己簽合同時,怎么就沒看到這條規定,況且買保險就是為了應對這些不測風險的,關鍵時刻保險公司怎么就不賠了呢?
原告代理律師稱,金先生的女兒無論是相對于車主還是保險公司,都是明顯的第三者。雙方簽訂的免責條款,是格式條款,在簽訂保單合同時,被告沒有就免責條款向原告明確說明,也沒有提供所謂的保險條款。
昨天,記者從寧海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經過他們的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保險公司支付金先生一半的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損失,共計保險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