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結婚生子的四種人
下面從醫學和優生學的角度談談選擇配偶的科學。有如下4種不能相互婚配的人。
1、近親不能結婚。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來限制近親結婚,可見近親結婚的后果是嚴重的。我國在戰國時期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說,在國外也都有這方面的規定,有些國家甚至規定表親通婚有罪。
近親,不能通婚的近親,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垂直血緣關系的,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舅、姨、姑、伯、叔等。三代以內有共同祖先的就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叔、伯、姑 父母 舅 姨
堂兄弟姐妹 自己 表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之子女 子女 表兄弟姐妹之子女
堂兄弟姐妹之孫子女 孫子女 表兄弟姐妹孫之子女
親上加親好不好,這要做具體分析。
親上加親,一般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有血緣關系的,一類是沒有血緣關系的。沒有血緣關系的可以通婚,比如姐妹倆嫁給兄弟倆;妹妹嫁給姐夫的外甥侄子;弟弟與嫂子的娘家親戚成婚,他們雖然也是親戚,但并無血緣關系,就可以通婚。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無論多少代都不能結婚,比如祖父母與孫子女、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曾外祖父母與曾外孫子女,都不可以通婚。
通常人們認為,兩個兄弟的子女之間即堂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視為血緣忌諱,而認為一個兄弟的子女與其姐妹的子女通婚,或者兩個姐妹之間的子女通婚,即北方人講的“姑做婆”,“姨做婆”是允許的,這也是錯誤的。因為他們之間的血緣很近,沒有超出三代,屬于近親不可以婚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