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患有肺結核病的婦女,最好先不結婚,待病醫治好后再結婚,這是因為肺結核病極易傳染的緣故。如果患者已經結婚又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或婚后染上了肺結核,應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直至徹底治愈并基本穩定后再懷孕。
如果患肺結核病的婦女未治愈即已懷孕,或懷孕不久而患上肺結核病,應當進行人工流產,停止妊娠。這是因為,肺結核患者懷孕后,由于妊娠反應影響營養攝人,對結核病痊愈不利,而且缺乏營養也會影響胎兒的生長發育。此外,肺結核患者需要服用雷米封或注射鏈霉素1~1.5年,長期使用這些藥物會導致胎兒畸形或死胎。如鏈霉素可造成胎兒先天性耳聾。
還有,為檢查肺結核的病情變化需定期進行X光透視或攝片,而X光可能使胎兒發生畸形。
從以上各方面而論,為了保證母子健康,患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婦女是不宜懷孕的。在結核經過治療,已經吸收好轉,基本穩定,而且不需要用抗結核藥物治療后,才可以考慮懷孕。懷孕后要注意營養和及早進行產前檢查,以便在醫生的監護及治療下平安地度過孕期,保證母嬰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