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兒童的身心健康,為了社會的穩定,為了人類的進步,政府、教育、醫學、法律、保健人員以及父母都應重視兒童虐待與忽視問題。全面起動兒童虐待與忽視的學術研究和對管理模式的探討,采取綜合措施,預防和控制兒童虐待。
1. 教育
人群實驗和對高危家庭的評估已經表明,對高危家庭提供"家庭訪視"能預防兒童的身體虐待。身體虐待預防的重點是教育成人,特別是雙親,嚴禁發生家庭暴力。對于高危人群應給予更多的關懷、照顧和教育,減少危險因素。
性虐待的預防更為困難。預防重點在兒童,要教會兒童提高警惕、識別并躲避可能發生的性侵犯。對已發生的性接觸和身體敏感部位接觸的行為,應及時報告,決不能因為不好意思,怕失面子而不舉報。
2. 監測
建立兒童虐待監測系統,設立監測點,建立舉報中心和熱線電話。兒童虐待與忽視的發現比較困難,大部分是由兒童就診時,醫護人員通過詳細詢問病史、分析癥狀與體征的關系及有關輔助檢查,將外傷與癥狀相關的疾病予以鑒別診斷而發現。還可通過影像學檢查、核磁共振、血液生化檢查、細菌學檢查等予以確診。有些國家建立了相應的監測系統,開展監測工作而發現。例如,美國從1960年開始要求報告虐待和忽視,報告給國家預防協會和法律執行機構的數量明顯增加,1985年至1992年,各種類型虐待的報告數由30‰增加到50‰,增加了50%。
3. 醫療救護與心理干預
虐待對兒童造成的軀體損傷應當予以及時的醫療急救,對于心理、情感和行為損傷應當給予耐心、細致的心理治療。對受虐兒童的任何一項治療絕不能用單純的生物醫學的觀點來實施,在作任何一項治療時都需要輔以心理護理、行為關懷和循循善誘的勸慰,使受害者接受治療、堅持治療、配合治療,同時堅定人生的信念。
4. 法律保障
完善有關兒童立法,強化執法,有效保障兒童權益,預防兒童虐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指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指出,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詳見附錄2)。這些都是從法律上保護兒童免受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