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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患者別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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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婚婦女如確診患了活動性肺結核最好別懷孕。患肺結核婦女妊娠對病人對胎兒都不利。另外,用于治療肺結核病的利福平、鏈霉素等藥物都不宜在懷孕期間應用。孕婦患嚴重的肺結核,胎兒可因缺氧與營養不良,導致發育不良或死胎。結核菌也可通過血液運行播散,在胎盤內形成結核病灶,經破壞絨毛后進入胎兒體內,傳染給胎兒。一般肺結核患者分娩后,如能嚴格與嬰兒隔離,結核菌傳染給新生兒的可能性很小,對其生長發育也無影響。

  重癥肺結核患者如妊娠,應在6-8周內做人工流產。肺結核婦女產后要盡快恢復體力,按時服藥,避免過勞,要盡量和嬰兒分開,嬰兒最好有別人照顧,及時接種卡介苗,以免傳染上結核病。


編輯:王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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